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、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
管理规定》将执行。
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、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》规定,
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(包括助剂等)及产品,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
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
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。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
料,包括印油、助剂等,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
。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,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
企业前,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。
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,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
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,证单有效期为一年。未经检验检疫或
不合格的食品包装,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。
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,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
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。出口食品报检时随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
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。出口食品企业还要注意购买食品包装
时,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。进口
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及时做好备案工作,并提供包装及材料的技术检测
说明材料。
微信公众号
移动端浏览